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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王剑)(公开版)_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镇**村**号,现住株洲市芦淞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株洲市沿江南路天元大桥桥下路口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11.84mg/100ml。

2020年11月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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