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6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月17日22时30分许,王某某驾驶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泉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华路交汇处时,与沿新华路由西向东行驶的马某某驾驶的鲁QH033W号小型汽车相撞,造成鲁Q*****号小型汽车乘车人马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5年2月6日经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事发时王某某血样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21.3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某系为了逃避侦查而不到案,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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