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界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庄**村**号**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2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从界首市华信路口到颍南罗庄,途经颍南****路时,被执勤民警拦查。次日,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9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9mg/100ml,较之立案标准80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另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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