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89********,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伊川县水寨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经伊川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尤某某,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小型汽车,沿伊川县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所送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5.4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无犯罪前科,真城悔罪,血液中乙醇含量85.4mg/100mL,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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