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王文飞)(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92********,汉族,专科毕业,党员,工作单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街道办**社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区**号院;现住址:延安市宝塔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6日,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8月7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2020年8月10日,因案情需要经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变更羁押期限为三十日。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6日凌晨00时25分许,王某某驾驶陕J****4号小型轿车,由延安市宝塔区双拥大道往新区方向行驶,行驶至新区尹家沟居民区路段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延安市宝塔区直属分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即执勤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王某某进行了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64.00mg/100ml,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为了进一步确实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执勤民警立即将王某某送至延安瑞康体检中心进行醒酒并抽取血样,经陕西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09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为179.0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王某某系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认罪,其所在的社区也证实其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