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镇**街**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0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线1363KM+500M处时,被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2019年11月20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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