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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王某某)(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72*******,蒙古族,大专毕业,内乡县马山口镇*******副校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号,住内乡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银白色五菱宏光面包车从内乡县余关乡麦山玉学饭店 行驶至内乡县马山口镇樊岗村路段处(旧邓248省道160公里),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执勤民警将其送往内乡县菊潭医院,经该院医护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液送检。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52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9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2020年3月20日13 时16分举报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有立功表现,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鉴于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有立功表现,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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