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72*******,蒙古族,大专毕业,内乡县马山口镇**村*****副校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镇*****号,住内乡县****镇******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银白色五菱宏光面包车从内乡县余关乡麦山玉学饭店 行驶至内乡县马山口镇樊岗村路段处(旧邓248省道160公里),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执勤民警将其送往内乡县菊潭医院,经该院医护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液送检。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52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9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2020年3月20日13 时16分举报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有立功表现,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鉴于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有立功表现,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