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街道**村**屯**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惠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4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吉A7****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德惠市**村乡道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抓获。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1.84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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