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82年09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419820902****,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白路*号,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小区1号楼*单元*室,****公司员工。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5日23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AG3***号白色福特牌小型轿车沿沿西二环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方欣酒店用品城门口附近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18.2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检验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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