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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二部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湘潭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胡辉华,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C*****小型轿车沿湘潭市岳塘区芙蓉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板摄路口地段时被当场查获。

2020年8月31日,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103.3959mg/lOO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对其涉嫌危险驾驶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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