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9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武乡县**镇**村**号,住山西省武乡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涛,长治市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1日移交本院审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1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K黑色大切诺基牌小型越野客车沿长治市潞州区延安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华北机电十字路口时,被长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等书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7.10mg/100ml,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