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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200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20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汝南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汝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8日22时10分左右,王某某驾驶一辆江淮牌小型面包车,车牌号码为豫Q1****,开车从汝南县**乡回家,行驶至汝南县**镇**村**街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5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王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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