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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5年12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不起诉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鲁A*****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天桥区滨河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崔家庙村北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对王某某采取血样,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6±3.8mg/100ml。2019年10月24日王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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