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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72********,湖南省临澧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临澧*****有限公司职工,住常德市临澧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值班律师徐某某,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湘******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搭载朋友钟某某从本县**镇“**肠子馆”出发返回临澧县城,行驶至本县杉板乡林夹公路路段时,被在此处执行酒驾整治行动的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合口中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将王某某带至临澧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0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报案登记表、办案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检测证明、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常广德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5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民警提供的现场检测及血液抽取送检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_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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