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1〕8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家住浙江省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5T****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上路行驶;同日21时59分许,当其驾车行驶到义乌市上溪镇萧皇路49号地段,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96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随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民警带至义乌市中心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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