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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61980********,汉族,大学文化,广州**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XYS****牌小型汽车从佛山市南海区海八路出发,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大道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带去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送检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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