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住兴城市**胡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未委托辩护人。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4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辽P****2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兴城市东关岗路口西3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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