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召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6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南召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0时36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持D证驾驶一辆号牌为豫R*****的两轮摩托车沿河南省南召县太山庙乡新街路段自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太山庙乡新街桥头路段时,被巡逻至此的交警大队云阳中队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8月29日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文书圣德司鉴【2020】毒鉴字第1497号):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王某某认罪认罚且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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