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74********,汉族,高中毕业,中国**南阳分公司职工,中共党员(1995年10月入党),住河南省南阳市**区**路南阳市**家属院(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5月2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刑事拘留,于2012年5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取保候审,于2013年5月2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解除取保候审,于2013年8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监视居住,于2014年2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解除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经侦查终结,2012年7月19日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以光公刑诉字(2012)0073号起诉意见书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收到该案后于2012年8月18日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调取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前科证明材料,调取与王某某一同喝酒的“褚四”等人证言。公安机关一直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1月4日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重新制作光公(光一)诉字(2020)59号起诉意见书,将此案重新移送至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24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R6****黑色**牌轿车沿南阳市**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与**路交口附近,在等待红灯时睡着,被该路口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19mg/100ml。
事发后,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于2012年5月24日立案,卷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分别于2012年5月24日19时52分、5月25日10时15分、5月26日18时57分、9月7日10时10分、2013年3月7日10时10分、8月7日11时10分、8月20日9时49分、2020年7月29日10时30分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及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于2020年11月1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均能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没有逃避侦查的行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88条规定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受理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具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况,才不受追诉期限限制。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立案后,王某某没有逃避侦查的行为,应受追诉期限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期是拘役六个月,追诉期限是五年,现已超过追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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