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厦门市湖里区**公司员工,住本市湖里区**社**号**室(户籍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社**号)。2019年8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闽川E*****号小轿车行驶至本市湖里区环岛干道钟宅路口至五缘湾道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81.36mg/100ml。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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