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含检一部刑不诉〔2020〕Z7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驾驶员,户籍地:含山县**镇**行政村**村**号,现住址:含山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2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1时1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皖E*****小型轿车沿含山县**镇**街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路口处被含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7.6mg/100ml,已达到醉酒的标准。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含山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