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刑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2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园**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辽B****7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民生街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15.9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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