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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87********,藏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镇,住天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5日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甘HF****号小轿车行驶至天祝县城**门前路段时,被天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依法将其带至天祝县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86.68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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