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6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水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镇**幢**室,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镇**路**村**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20时55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皖******号小轿车沿太湖县晋熙镇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华鑫小区路段,被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93mg/lOOml,民警依法将王某某带至太湖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品。2019年10月8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l2Omg/lOO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犯罪前科,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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