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官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乡**行政村**庄,住该处。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P*****号小型汽车从铜陵市横港出发,沿铜港路、铜都大道中段、金山东路行驶,至铜陵市第二中学门前路段时被交警查获。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发现其涉嫌醉酒驾车,随将其带至铜陵市立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0mg/100ml。
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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