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县检一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住河南省安阳县**镇**村**号,群众,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1时12分许,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E****的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内高线安阳县高庄镇东小寒村九州牙科门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7.3mg/100ml,超过80mg/100ml国家标准,属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 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单、抽血照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法定从重情节,且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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