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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11970********,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杨家岭居民**区**号院**号,住址:陕西省延安市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5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2时许,王某某驾驶陕J****6号小型轿车,由延安市宝塔区双拥大道出发,行至延安市新区德胜南路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247号血醇检验报告检测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55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但鉴于王某某在归案后积极认罪、悔罪,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王某某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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