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容城检刑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2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容城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0时39分许,容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容城县奥威路永贵大街至大水大街路段执勤时,查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酒精含量93.6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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