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2430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所在地济南市济阳区**街道**村***号,现住济南市历下区***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14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历城区**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路与***路路口南侧1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吸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呼气测试值为107mg/100ml;经抽取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静脉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4±3.6mg/100ml,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申请重新鉴定,经济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1±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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