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81********,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党员,山西省平定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号院**号,住址:太原市小店区**号楼**单元**号,平安银行**分行员工; 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22时39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晋A****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清控创新基地停车场行驶至大马中路**街路口以北200米处时被太原市交警支队小店二大队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值为109 mg/100ml,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依法提取的王某某体内血样进行检验鉴定,检验意见为113.74 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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