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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街和平新苑4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太原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晋A****2黑色**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北中环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太原市尖草坪区北中环辅路**小区北门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扣,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9.9mg/1OO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王某某血样检测,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前科劣迹,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符合《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危险驾驶案件(醉驾)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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