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路**号,住晋城市城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30日交我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0时21分许,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晋E8****的小型汽车沿省道227线由北向南行至省道227线**处时,被路面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5.1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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