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绛检检二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农民,现住山西省绛县**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绛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0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M****0号白色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街**路十字路口时被绛县交警大队发现。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值为120.56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且无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结合我县办理危险驾驶案件具体前期案例情况,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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