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21981********,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花园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本市西洞庭管理区**家常菜馆与韩某某等人吃晚饭时喝了一杯白酒和二瓶啤酒,饭后大约22时28分许,驾驶车牌号为鲁******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大道与**路交叉路口挪车并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段时,与该村村民张某某发生纠纷,王某某遂拨打“110”报警,当西洞庭分局民警赶到现场时,发现王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当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5毫克/100毫升,随即依法对其强制性抽血送检,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12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证明材料、驾驶证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张某某、郭某某、韩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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