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镇**村**号,现住江西省德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赣G****小型轿车行驶至德安县**镇**大道与**路交叉路口5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相对不起诉情节。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未造成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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