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盲,农民,住新野县新甸铺镇******。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3时59分,王**中午酒后驾驶无牌三轮车行驶至新野县上港乡果园村公路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没有法定从重情节,犯罪嫌疑人王**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可以做相对不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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