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明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62********,汉族,专科文化,沈阳**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工程总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路**,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该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3日由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谢东升,辽宁明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19时45分许,酒后驾驶辽A****5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由本溪市明山区**街**菜馆门前往**小区方向行驶,行驶大约十余米至**小区正门对面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王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1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包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沈佳司鉴所(2019)法毒(酒)鉴字第39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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