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杨陵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31973********,大专文化,住咸阳市渭城区**路**公司**号楼**单元**层**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1时45分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陕D****B号小型轿车沿杨陵区康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西农路十字时,被民警拦下检查,并将其带至杨凌示范区医院进行血液提取。经华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3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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