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19〕4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中午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柘城县起台镇白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6.632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属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通过,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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