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柘城县**乡**村委**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晚22时许,在柘城县工业路西侧台面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豫N521**小型轿车在公共停车场所挪动车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0.0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认罪认罚,其行为符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在广场、公共停车等公共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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