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031970********,汉族,小学文化,保安,住福建省武夷山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9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闽H****0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由丰和园往交警大队方向行驶,行经交警大队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7mg/100ml,超过国家醉酒标准阈值,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尿检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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