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系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冷水滩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2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贝纳利牌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S217线方向沿珍珠路往梧桐路方向行驶,途经冷水滩区**路**路段时,撞向人行道上的大树,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责任事故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赶到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的凤凰园交警大队民警发现其有醉酒驾驶的嫌疑,于是对其进行了抽血送检,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6.86mg/100ml,已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查获经过、户籍资料、抽血登记表、鉴定结论通知书、医院诊断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蒋某某、黄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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