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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竞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7年11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区**村**区**号,住河北省**市**区**村**区**号。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管辖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7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3日至4月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4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牌照为冀F*****的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竞秀区天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变压器厂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王某某进行抽血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19.3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证人张**证言;现场笔录;查获经过;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被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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