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大街**号**区**栋**单元**室,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受理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9日22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号白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东二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二环贺阳中学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93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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