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沧县**乡**村。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冀J*****北京现代轿车行驶至**村南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静脉血中验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9.70mg/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
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及查获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且无犯罪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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