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镇**村**号,于2020年7月20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涞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本案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喝酒后在滨湖小区一期“小东超市”门前驾驶机动车倒车,其范围是公路两侧的公共场所,属于道路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经对王某某进行血液酒精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111.0mg/100ml。王某某醉酒在允许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到机动车辆,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某某醉酒在公路以外的允许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到机动车辆,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交通事故等其他损害后果,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