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沿伊川县**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路口时被伊川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并于当日1时45分在伊川县中医院对其提取血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7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笔录等;2、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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