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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89********,汉族,初中肄业,洛阳****有限公司职工,住伊川县***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沿伊川县**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路口时被伊川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并于当日1时45分在伊川县中医院对其提取血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7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笔录等;2、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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