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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福建省南安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闽C0***E号轿车,从本区坪山路323-7号店铺门口将车挪至附近323-9号店铺门口(经测量,驾驶距离为5.5米)。群众发现后报警,公安人员赶至现场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6.24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吴某某、陈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样乙醇浓度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依法制作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辨认作案现场等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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