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819**********,汉族,专科文化,洛宁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住**镇**路****家属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无委托辩护人。
本案由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晚,王某某在吃晚饭时9时40分,王某某驾驶豫C*****号牌的小型轿车,从县城去**乡**所上班,行驶至洛宁县**线**口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为96mg/100ml,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认罪认罚情节,且系隔夜酒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现超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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