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819**********,汉族,专科文化,洛宁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住********家属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无委托辩护人。

本案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日晚,王某某在吃晚饭时9时40分,王某某驾驶豫C*****号牌的小型轿车,从县城去****所上班,行驶至洛宁县**线**口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为96mg/100ml,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认罪认罚情节,且系隔夜酒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现超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