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现住洪洞县**镇**村***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01时31分许,王某某醉酒驾驶晋L*****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洪洞县**镇**村路段时,被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2019年8月20日,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晋临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毒化[2019]第5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王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15.20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案发时醉酒程度较低;本案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证,退回洪洞县公安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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