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刑不诉〔2020〕58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淳安县**路。因本案于2020年9月4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驾驶浙AW7****小型轿车从骑龙巷驶往东庄新村小区方向。3时30分许,途经**新安南路广场路段处,被交警当场查获,现经呼气酒精检测其值为137mg/100ml。经抽血鉴定,王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4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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